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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程惠君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衛部法字第11001150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為正確之「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