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 年度簡字第22 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唐洪安訴訟代理人 王奕懿
林政雄被 告 余翰霖被 告 余冠霖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余翰霖、余冠霖間就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