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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吳如茵

陳尚佑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2 項、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並於訴訟中之民國110年11月18日合併解散登記在案等情,此有經濟部110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11033696810號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