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德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民國
111 年10月31日本院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