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德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