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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德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