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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琴治相 對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丁仁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之「訴訟」,包括本案事件及暫時權利保護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及假扣押事件)。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亦著有解釋。基此,關於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公法上之爭議事件,合屬普通法院管轄,行政法院對之即無審判權限。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意旨,我國關於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事件之審判,依現行法律規定,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原則上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判。是關於私法關係上之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當事人如誤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自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登記為第19屆理事登記候選人,嗣經相對人查調聲請人聯合徵信資料,審認聲請人登記候選資格與農會法第20條之2 第1 項規定未符,復經民國110 年2 月2 日第19屆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候選登記人資格審查複審會議決議撤銷登記。然依聲請人聯合徵信資料可知聲請人於96年3 月、5 月至97年5 月雖有延遲還款註記,但聲請人於96年10月間有還款紀錄,並非連續1 年均未還款。且因農會選舉將於近日舉行,如不先予定暫時狀態使聲請人登記成為候選人,待選舉結束後將使聲請人承受無法回復之重大不利益,為此,聲請人以上開理由釋明,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貴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對聲請人之候選資格不予撤銷之假處分等語。

三、惟按「農會為法人」,農會法第2 條規定甚明。參以司法院釋字第467 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所為準則性之闡釋:

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㈠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㈡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構成員資格之取得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亦有公法人地位,即所謂其他公法人。而我國實務上,亦一向將農會定位為私法人(最高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2106號判決意旨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 月24日農輔字第0930144750號函釋亦指農會之性質應屬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

是以,農會會員與農會間之爭議,當屬私權爭議事項,核屬民事訴訟範圍,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經查,本件原告所爭執者,乃係相對人110 年2 月3 日水農總字第1100000541號函,該函以:「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台端於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行訂約金額42萬,於96年

3 月及96年5 月至97年5 月還款項均有延遲繳納註記,其中96年8 月至97年5 月為催收款項,聯徵資料與農會法第20條之2 第1 項規定不符。…經110 年2 月2 日第19屆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候選登記人資格審查複審會議決議,撤銷登記。」,足徵此函係相對人審認聲請人未具農會理事候選登記資格所為之通知,是聲請人既執此函所述情事為本件聲請事由,則依上開說明,相對人為私法人,本件核屬私權爭議事項,而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聲請人就此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從而,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之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即本院民事庭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