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宇森相 對 人 雲林縣○○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助款之訴訟,因聲請人起訴狀聲明意義不明,且未敘明起訴之原因事實,且未表明機關代表人,經本院裁定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業於民國111年1月6日以110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因此,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之本案既經駁回,即屬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應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