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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 告 林榮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稅務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