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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吳宇森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給付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