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協慶指揮官陸軍中將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陳劭謙林季萱被 告 謝奇昇
黎氏秋紅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補助款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被告謝奇昇、黎氏秋紅,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謝奇昇 住雲林縣○○鄉○鎮村○鎮00號之3」、「黎氏秋紅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