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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吳宇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等人間給付補助款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第236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檢附被告拒絕給付原告補助款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 年11 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查詢表清單附卷足憑,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