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吳宇森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以及同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本件起訴狀所述內容,難認已表明起訴之聲明,原告應遵期補正起訴之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及其訴訟標的(如為課予義務訴訟,應載明原告所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為給付訴訟,應載明原告請求給付之內容),並應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雖已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為本院駁回,仍應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聲請狀所載之105年12月29日府社救二字第1052648958號函、106年12月27日府機社救二字第1062313345號函暨郵局往來明細資料到院。

四、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各乙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