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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廖建興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被 告 張睿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睿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