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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73 號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73號原 告 謝志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萬益訴訟代理人 吳冠頡

朱育萱陳榮彬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 年12月21日雲監裁字第72-ZPWA4069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 年12月1 日07時25分許,在國道3 號南向273.400 公里處,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以第ZPWA40694 號違規通知單舉發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者(載運挖土機)」之違規。原告不服舉發機關上開舉發,於111 年12月2 日向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雲林監理站嗣於同年月7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110318580號函請舉發機關查證,舉發機關於同年月16日以國道警八交字第1110406168號函復舉發並無不當,雲林監理站復於同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110313347號函復原告。原告遂向雲林監理站申請開立裁決書,雲林監理站爰於同年月21日開立雲監裁字第72-ZPWA4069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 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甚少載運物品上高速公路,對於相關法規並不明瞭,所以未依規定進站過磅,事發後被舉發機關員警追回重新過磅,也確實沒有超重,所以原告沒有理由要逃磅。且當下有2 個指示牌,1 個有亮燈、1 個沒亮燈,原告誤判,始遭舉發機關員警製單舉發,而原處分裁處罰鍰9 萬元,已對收入有限之原告造成負擔,請求酌減罰鍰等語。並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按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處罰態樣為「拒絕過磅」之行為,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拒絕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至於汽車實際上是否超載、超重均非所問,核與同條第1、3項規定處罰行為人「汽車裝載超重」之目的有別。另依蒐證錄影光碟內容可知,本案地磅站前道路主管機關沿途已設置多處過磅警示牌(「前1 公里載重大貨車過磅」、「閃光燈亮時載重大貨車過磅↗」、「地磅開磅中載重大貨車進磅」、「地磅站↗」等)提醒用路人。該標誌之文字清晰可辨,標誌並未遭其他物品遮擋,且「閃光燈亮時載重大貨車過磅↗」告示牌上方之黃色警示燈閃爍多次,足供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辨識及遵守,參諸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案仍應予裁罰。綜上所述,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 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 點,於法應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違規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雲林監理站111 年12月7 日嘉監雲站字第1110318580號函、舉發機關111 年12月16日國道警八交字第1110406168號函(含採證影像擷圖6 幀)、雲林監理站111 年12月16日嘉監雲站字第1110313347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44頁),應可認定為真實。

㈡、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9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汽車駕駛人有第29條之2 第4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記違規點數2 點,原告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第63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之立法意旨明揭,為有效遏止裝載貨物之汽車因超重違規肇事,立法者即授權警察機關針對「載運貨物車輛」加強稽查,而為避免部分載重車輛不聽從指揮過磅,或以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或棄車而逃逸,致汽車裝載貨物超重之取締困難,執法落空,造成行車安全之危害,方制定本規定,以維交通秩序;亦即,立法者於兼衡駕駛人之權利與行車往來之安全,特別針對「裝載貨物之汽車」,於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為限度,授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不論是否有超重、超載」之嫌者,均得指揮其過磅,不服者,得科以罰鍰,並強制其過磅。是依上開條文之精神,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即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而無論是否超重、超載。

㈢、本件原告固以前揭情詞為主張,並請求撤銷原處分,惟查:本件舉發機關員警蒐證錄影光碟,經本院於112 年3 月23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而原告對勘驗結果陳稱系爭車輛當時未超重,伊鮮少駕駛貨車裝載貨物行駛於高速公路等語。然依勘驗影像內容可知系爭車輛裝載貨物行駛於高速公路,其所行經之路段已設有「閃光燈亮時載重大貨車過磅↗」告示牌,並以閃黃燈提醒用路人,且可見當時係日間、無雨、視線清晰等情,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無論系爭車輛實際是否超重、超載,均應依規定過磅,然原告並未依規定過磅,應可認定原告對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故原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至於原告另請求減輕罰鍰金額乙節,然原告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違規行為明確,已如前述,行政機關即應依原告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為特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依該條規定,被告就罰鍰金額並無任何裁量空間,此為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之必然,是原告縱為前揭主張,被告就此亦無從另為裁量、處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確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號誌指示過磅」之交通違規行為,被告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第63條第1 項第2 款等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9 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 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警方蒐證錄影光碟,內有4 影像檔案,以下按錄影時間依序勘驗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FILE000000-000000F」、「FILE0046」、「FILE000000-000000F」,勘驗筆錄記載時間為畫面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勘驗檔案「FILE000000-000000F」畫面時間07:26:19至檔案結束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日間,無雨,攝影器材為錄影警車前擋風玻璃上之行車紀錄器,攝影車輛停放於國道地磅站,並可聽見員警表示:「它載怪手怎麼沒有進來過磅?」隨後錄影警車起駛,沿匝道匯入國道(檔案結束)。

㈡、勘驗檔案「FILE000000-000000F」畫面時間07:27:19至檔案結束檔案開始,此為前一檔案之接續錄影,畫面可見錄影警車行駛於國道上,右前方可見1 輛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其後車斗上搭載1 台小型怪手,錄影警車追上後對系爭車輛按鳴喇叭,雙方陸續停靠路肩(停車過程省略,檔案結束)。

㈢、勘驗檔案「FILE0046」畫面時間07:32:26至檔案結束檔案開始,此為前一檔案之接續錄影,畫面可見錄影員警位於國道路肩,並可見停放路肩之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000-00號。錄影員警與駕駛系爭車輛之男子對話如下:

員警:你怎麼沒進去過磅?男子:我看它沒閃燈。

員警:怎麼沒閃燈?人家每台都進去了,都有閃燈,哪來沒閃燈?(駕駛系爭車輛之男子下車)(員警示意該名男子走至系爭車輛前方路肩處)員警:行照、駕照有帶嗎?男子:沒帶。

(員警詢問男子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員警:你有行車影像嗎?男子:有啊。

員警:跟我們回去過磅,順便看你行車影像,看有無閃燈。

男子:它第一個有在閃,第二個沒在閃。

員警:它就一個而已,怎麼會有第一個有閃、第二個沒閃?男子:我很少走高速公路。

員警:有閃燈你就要進去磅,你都看到了,還不進去過磅?男子:歹勢,我就很少走高速公路。

員警:不能說比較少走就不進去過磅。

男子:不知道這個規定。

員警:怎麼會不知道?大車載貨就要過磅。

男子:我想說我這個沒超磅啊。

員警:有超磅、沒超磅,也要過磅才知道。不然進去過磅的每台都超載嗎?怎麼可能?男子:歹勢歹勢。

員警:跟我們回去過磅,你跟我們走。

男子:好(檔案結束)。

㈣、勘驗檔案「FILE000000-000000F」畫面時間07:41:19至檔案結束檔案開始,此為前一檔案之接續錄影,畫面可見錄影警車行駛在國道上,在畫面時間07:42:00時,可見右方有白底黑字交通標誌「閃光燈亮時載重大貨車過磅↗」,並可見該標誌上方有閃黃燈警示。隨後於畫面時間07:42:08可見右方有白底黑字交通標誌「閃光燈亮時大客車受檢↗」,其標誌上方並無亮燈警示(其餘部分省略,檔案結束)。

㈤、勘驗結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