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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全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