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