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世直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身分,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4號卷宗等語。然查,因聲請人並不具有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資格,本院已依法禁止聲請人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就本案顯係第三人,其聲請閱覽該案卷,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