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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監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6號原 告 翁偉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81 條、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為丙類行政訴訟事件;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復審先行程序,以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㈢第2條㈢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固提出法務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法矯字第11101031160號函(即原處分),惟該函文另說明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方式應提起復審,故原告應提出復審決定書到院。併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及復審決定書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已提出之證據不用再附)各乙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