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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張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 元外,尚欠1,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