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