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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5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