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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6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二號),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雖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經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號)。而受處分人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