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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准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並同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此有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審理單在卷可按,即聲請人之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既經解除,則聲請人再提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