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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