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四號
移送機關 台灣省乙○○○○台中分局受處分人 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捌仟零伍拾元。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Silver Starlet柒拾包、Mild Seven(Box)貳拾包、Davi–doff捌拾玖包均沒入。
理 由
一、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十五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許厝寮國小旁,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Silver Starlet柒拾包、Mild Seven(Box)貳拾包、Davidoff捌拾玖包,為警查獲等情,業據其於警訊中坦白承認,有調查筆錄、及扣押之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可資佐證,事證明確。核其行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
二、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一 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