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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財專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移右移

主 文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SEVEN STARS牌洋菸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包、MILD

SEVEN牌洋菸壹拾壹萬捌仟包、DAVIDOFF牌洋菸貳萬參仟伍佰包、MINE牌洋菸伍仟玖佰玖拾陸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四二大隊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濁水溪出海口內南岸五百公尺沙洲處,查獲甲○之未貼專賣憑證之SEVEN STARS牌洋菸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包、MILD SEVEN牌洋菸壹拾壹萬捌仟包、DAVIDOFF牌洋菸貳萬參仟伍佰包、MINE牌洋菸伍仟玖佰玖拾陸包,核其事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爰依法移請本院裁定沒入等語。

二、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