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台灣省菸酒甲○○○○分局右移送機關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聲請沒入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SEVEN STARS(SILVER STARLET)牌洋菸伍佰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區機動海巡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在雲林縣麥寮鄉西方二、八浬處(北緯二十三度五十分,東經一二○度○五分),查獲乙○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未貼專賣憑證之SEVEN STARS(SILVER STARLET)牌洋菸五百包,核其事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
二、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