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以被告犯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業經法院判決被告罪刑確定,經執行檢察官傳拘無著,顯見其已逃匿,為此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相關案卷,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一 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