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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六號、第二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