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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