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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被 告 甲○○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錦 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