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九十一年易字第八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與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二人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本院以九十年易字第八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述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清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