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案件案號: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被訴強盜等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元及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被告乙○○被訴刑事訴訟案件,即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五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乙○○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請求,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廷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豐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