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四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定 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靜 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