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二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甲○○因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