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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567 號刑事裁定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叁點伍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送驗白粉一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三‧五三公克(包裝重0‧四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0二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聲請宣告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婉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 基 典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0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