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除聲請書「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年」一語應補充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餘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 基 典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