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號裁定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本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不免其刑之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六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