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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賠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賠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丁○○之繼承人)

乙○○丙○○右列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丁○○因戒嚴時期涉嫌叛亂之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乙○○出生年月日部分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決定書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乙○○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部分為誤繕,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 基 典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