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名武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李佳蓉律師右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二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部分: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千萬元,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一千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並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嘉雲版壹日。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丙○○與原告均是雲林縣西螺鎮第十四屆鎮長候選人,被告明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雲林縣第十四屆鄉鎮市長投票日前,台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選舉人申請登記期間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同月十七日止,原告已登記為西螺鎮第十四屆鎮長之候選人,竟基於意圖使原告不當選之犯意,在上開競選期間,由不詳之人,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印刷廠,印製約三千份之文宣,並在上揭競選文宣傳單上,以文字記載「伊做過什麼正當頭路?–賣賊仔車,台北刑警大隊查獲」、「伊的財富快速累積是什麼?六合彩做組頭,開賭場來抽頭」、「伊是靠什麼在西螺站起?拳頭」、「伊有什麼光榮事蹟?賣賊仔車判刑十個月關在虎尾監獄」等未經證實、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不實文字;又於文宣傳單上,繪有原告身在監牢身旁有二幅手銬、及有一人身穿西裝戴墨鏡以拳頭毆打他人之漫畫二幅。再由被告甲○○(原名武筱嶺)駕駛車牌號碼00–三七七九號自用小客車,向不特定之雲林縣西螺鎮有選舉權人多人散布上述載有部分不實事項之傳單。並以宣傳車大肆宣傳告知西螺鎮民「如有車輛失竊,可找蔡先生領回失車」等語,足以生損害於選民對投票選擇之正確性及毀損原告本人之名譽。被告二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為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証據等語。
乙、被告部分:
壹、被告甲○○部分: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死亡。
貳、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未到庭陳述,依辯護人所提辯護書狀意旨略以: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被告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扣案文宣共有三份,內容均不甚相同,其中一份記載「黑道家族(本人做過牢、弟弟管訓過)」、「開賭場」、「六合彩組頭」、「賣狗肉」等文件之文宣未經被告丙○○簽名,而散發該份未經被告丙○○簽署姓名之傳單之人如被告甲○○、及訴外人廖德雄、吳家逢、程榮輝、李日祥等人於另案調查或審理時,均無該份文宣係由被告丙○○所交付,或被告丙○○有參與其中之任何指證。被告丙○○並未參與製作及散發該份文宣。
(二)且上開文宣傳單,僅以文字泛指「黑道家族(本人做過牢、弟弟管訓過)」、「開賭場」、「六合彩組頭」、「賣狗肉」而已,並未描述時間、地點、及利用何機會、以如何之方式為之等具體之事項,尚未達於散布、傳播具體事實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三)況且:
1、原告乙○○確曾因買受贓車入獄服刑,其弟蔡憲萱亦曾因藏匿人犯而移送管訓,被告丙○○所簽名之文宣所記載「黑道家族(本人坐過牢,弟弟管訓過)」即無不實。
2、且原告上開買受贓車之犯罪事實,亦經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登載,被告自上開新聞紙得知訊息,並添註一些自己主觀之評價意見,並無杜撰不實之事實。
3、至於原告乙○○開設賭場及六合彩組頭部分,亦經證人李日祥及程錦崙於刑事案件調查時證述明確,應非不實。
4、另「賣狗肉」乃為正當之職業,本不生損害於選民對於投票之正確性及原告名譽。
(四)從而,被告雖無確切之證據證明原告有如文宣所指之情事,仍應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自難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相繩,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二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被告甲○○因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死亡,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四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被告丙○○部分,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判決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一 馨
法 官 廖 國 勝法 官 蘇 錦 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馮 善 詮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