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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被 告 乙○○原名蔡佩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 號、第2157號、第3892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限制出境。聲請人以被告乙○○已於民國96年1 月9 日經本院宣告無罪,無再予限制出境必要,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然查,被告乙○○雖經本院宣告無罪,惟檢察官已就被告乙○○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為被告乙○○為本案主謀甲○○之配偶,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仍有限制出境必要,辯護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李 明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珮 儒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0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