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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竊佔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交還土地,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須補正追加原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