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本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正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