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貨幣等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0六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0六四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錦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家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