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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定 國

法 官 廖 淑 華法 官 李 明 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菀 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裁判日期: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