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5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4 年,於93年6 月7 日確定(93年度訴字第407 號),詎受刑人在緩刑前之91年2 月6 日或次1 日另犯侵占罪,經本院於93年10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93年易度字第
276 號),因而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