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 律 師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
113 號;本院原案號:94年度訴字50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法官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甲○○係宏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鋼公司)之負責人,
黃喬歆、葉乃源(另依通常程序審結)得知雲林縣台西鄉公所將辦理「台西鄉新興海埔地西進水門疏濬工程」採購案,深知有利可圖,想從中獲利,竟意圖標得工程後盜採國有海砂獲取不法利益,然因無營造業之牌照,不具投標資格,乃推由黃喬歆民國92年9 月中旬某日至甲○○位於雲林縣○○鄉○○村○○路○ 號住處,向甲○○表示向其借用宏鋼公司之牌照及宏鋼公司大、小章參標,詎甲○○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將宏鋼公司證件及大、小章交給黃喬歆,供其使用。嗣葉乃源前往台西鄉公所領取本件工程參標之標函,並於92年9 月25日開標時以不符成本之高價
197 萬元得標,致影響採購結果。㈡乙○○係乙○○土木技師事務所(下稱乙○○事務所)之
負責人,黃喬歆、葉乃源為達到盜採國有海砂之目的,深知應取得上開疏濬工程監造部分加以掩護,形成實質上無人監督之狀況,否則無法有效遂行盜採國有海砂圖利之目的,然彼等亦無土木技師之牌照,不具投標資格,並事先得知台西鄉公所將由乙○○事務所負責監造,乃推由黃喬歆於92年10月9 日(上開監造案議價日)前某日至該事務所向乙○○借用證件及大、小章參標,詎乙○○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黃喬歆、葉乃源借用乙○○事務所證件及大、小章參標,並將證件及大、小章交給黃喬歆,供其使用。嗣公所方面人員丁銘泰(亦另以通常程序審理)以電話通知黃喬歆於92年10月9 日下午2 時到台西鄉公所參加議價,使黃喬歆得以乙○○事務所名義報價百分之1.75,低於鄉長林煙泉(另案依通常程序審理)核定之底價
1.8 而得標,致影響採購結果。
二、證據:事實㈠部分:
①被告黃喬歆調查站及偵查時檢察官面前之供述。
②被告甲○○94年4 月19日、94年6 月21日於調查站之供
述、94年6 月21日偵查時檢察官面前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③台西鄉公所新興海埔地西進水門疏浚工程投標廠商領標
函蓋用宏鋼公司大小章《94年他字第268 號卷㈠第102頁》。證明由葉乃源領取宏鋼公司標函,並蓋用宏鋼公司大小章。
④雲林縣台西鄉公所開標紀錄《94年他字第268 號卷㈠第
105 頁》。證明92年9 月25日上午11時在公所二樓會議室進行開標,投標廠商一家,最後由宏鋼公司以197 萬元得標。
⑤保管金收入繳款書、雲林縣台西鄉公所工程契約書、工
程契約《94年他字第268 號卷㈠第111 至126 頁》。證明宏鋼公司得標後於92年10月1 日繳納197 萬元保證金入庫,並訂立契約書。
事實㈡部分:
①被告黃喬歆調查站及偵查時檢察官面前之供述。
②被告乙○○94年4 月19日調查站之供述、94年4 月19日偵查時檢察官面前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③吳啟瑞94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證明本件是黃喬歆去向乙○○事務所借牌得標承攬監造工作。
④台西鄉新興海埔地西進水門疏浚工程工程招標底價書、
委託監造服務費底價單《94年他字第268 號卷㈠第137、138 頁》。證明本件工程委託監造服務費,課長核定工程底價:依工程結算金額1.8 %為監造公費(不含包商利稅等)、鄉長核定工程底價亦同。
⑤台西鄉公所委託規劃監造服務業務開標紀錄《94年他
字第268 號卷㈠第139 頁》。證明92年10月9 日下午2時在公所二樓會議室進行開標。投標廠商一家。最後由乙○○事務所報價1.75%最低決標。
⑥丁銘泰92年10月9 日簽呈《94年他字第268 號卷㈠第140頁》。證明丁銘泰簽請准予乙○○事務所簽訂合約。
二、量刑:本件被告甲○○、乙○○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亦同意被告之請求,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法官認為:①被告2 人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件在卷可稽。②被告2 人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本院參酌上述情形,認為以簡易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是適當的。
三、判決依據條文: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本件不得上訴:本件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