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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定 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靜 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