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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盗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 月18起延長羈押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吳 基 華法 官 廖 淑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秋 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強盗等
裁判日期:20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