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用事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1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貞 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 秀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