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國民
號(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之事實:乙○○有妨害自由、竊盜、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最近一次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係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85年8 月14日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嗣經假釋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而於93年4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其於9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1年5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6 月18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541 號、第542 號、第5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1 月24日,以93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監執行中)。詎其仍不思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7 月中旬某日起,以迄同年11月9 日止,連續在彰化縣彰化市八卦山體育場旁公廁內等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皮下或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6 月間某日起,以迄同年11月10日止,連續在南投縣草屯鎮友人住處等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乙○○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至94年11月11日23時許,為警在彰化縣○○鄉○○村○○路○ 段花壇國中前緝獲,並於同月12日0 時25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獲悉上情。
貳、證據名稱:
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彰化縣衛生局94年11月21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231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二、被告乙○○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叁、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455 條之8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
伍、本判決不得上訴。但如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秀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